互保条款
关于调整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标准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于:2017-09-05 16:34:03

甬渔保〔2017〕20号

各有关单位:

渔船在渔区作业时相互碰撞案件时有发生,会员往往因第三者责任而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为保障互保会员的利益,最大限度减少渔民的经济损失,协会决定对第三者责任互助保险作以下调整:

1、互保渔船造成第三者船舶上雇员死亡或失踪的最高理赔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对互保渔船造成第三者船舶上雇员伤残予以理赔,医药费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伤残基数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理赔计算方法参照《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条款》。

3、互保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第三者责任事故,死亡或失踪赔偿和伤残、医药费理赔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互保渔船保额。

4、若碰撞渔船双方都是本会会员,伤残、死亡理赔标准可按照对方渔船投保的人身保额标准进行理赔。

5、理赔时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以出险时间为准)起实施。



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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