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渔保〔2017〕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保障会员的利益,减轻会员的经济负担,协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对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理赔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理赔标准具体如下:
一、雇主责任险伤残理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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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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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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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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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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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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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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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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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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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残再理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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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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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残再理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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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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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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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残再理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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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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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残再理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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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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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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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残再理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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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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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残再理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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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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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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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残再理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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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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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残再理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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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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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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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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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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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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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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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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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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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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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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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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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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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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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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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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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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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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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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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渔船上作业船员非正常死亡理赔标准
互保期限内,会员(本人为船员)及其雇佣的船员在渔船上作业时,猝死或突发疾病经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协会按照其投保的人身保额(不含赠送保额)进行理赔:投保70万元人身保额的,给予30万元赔偿;投保1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赔偿。
三、将伤残住院误工费纳入互保理赔范围
船员因在船上作业期间导致意外伤残事故,需住院治疗的,协会对其住院误工费进行理赔,理赔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绝对免赔天数为3天,凭出院记录及出院医嘱最高不超过60天。同一人因同一起事故如需转院治疗,可累计计算天数。
四、将救护车费用纳入互保理赔范围
互保船员发生意外事故时,需要紧急救助的,可凭救护车发票享受救护车费用理赔,宁波大市范围内的最高理赔额不超过1000元,宁波大市范围外的最高理赔额不超过2000元。
以上理赔标准实施时间为2017年8月1日(以出险时间为准)。
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
2017年7月31日